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冉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02********2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6民初5228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5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冉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雅斯特乐福酒店有限公司租金28709.7元;二、冉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雅斯特乐福酒店有限公司水电费66754.15元;三、冉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雅斯特乐福酒店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3713元;四、冉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雅斯特乐福酒店有限公司垃圾处置费600元;五、冉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雅斯特乐福酒店有限公司物品损失费9310元;六、冉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雅斯特乐福酒店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七、驳回成都雅斯特乐福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6元,由冉旭负担1097元,成都雅斯特乐福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1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