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春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103********1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104民初3520号 |
案号 |
(2021)内0104执20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周秀梅、石春光欠原告赵小青本金360000元,利息81072元,被告石春光、周秀梅于2021年9月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小青本息共计441072元,若被告到期未履行,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对于逾期付款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协议各方签字确认后,本案至此一次性终结,再无任何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853元,由被告周秀梅、石春光负担,保全费2656元,由被告周秀梅、石春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