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2********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93民初2173号
案号
(2021)辽0293执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萍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萍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利息部分合计计算之后应扣除被告单鹏自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6月26日期间已支付的利息49万元;四、被告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萍诉讼保全保险费3817.5元;五、驳回原告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6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于萍已预交,由被告单鹏负担278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于萍负担4311元,应予退还278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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