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丽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0********4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2民初104号 |
案号 |
(2021)黑12执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邵福斌、邵福文、邵丽玲、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宝借款本金4 856 778.5元;二、邵福斌、邵福文、邵丽玲、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宝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①以4 856 778.5元为借款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②截至2016年10月31日尚欠借款利息3 626 728.8元。利息为①+②之和);三、如邵福斌、邵福文、邵丽玲、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宋宝可向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申请拍卖原庆安银泉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与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涉的66套房屋(丁德元所有的商服除外,具体见认定事实部分)以偿还案涉借款本息。如拍卖价款超过应偿还的案涉借款本息,则多余部分应返还给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拍卖价款不足偿还案涉借款本息,则不足部分由邵福斌、邵福文、邵丽玲、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偿还。 四、驳回宋宝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