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安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7********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327民初418号 |
案号 |
(2021)陕0327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闫安宁偿还吕永红借款本金610000元;二、由闫安宁支付吕永红截止至2020年10月12日的借款利息203800元(以本金6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三、由闫安宁支付吕永红自2020年10月1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以对应期间的借款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四、驳回吕永红要求雪晓芹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闫安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0元,减半收取5970元,由被告闫安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