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2********0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91民初2041号
案号
(2021)赣0791执1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市丰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煌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赵贤贵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542.34元(2018年5月14日之前未付的逾期利息),并支付原告赵贤贵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的逾期利息,随本而清。二、被告魏艳梅、凌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艳梅、凌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市丰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煌初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赵贤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2元(原告预交3161元)、保全费2193元,合计8515元,由由被告赣州市丰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煌初、魏艳梅、凌冲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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