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市花蕾美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578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1民初4771号 |
案号 |
(2020)闽0521执恢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市花蕾美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借款1955198.65元及计至2017年4月1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69490.4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二、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对被告胡桂琴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惠安县崇武镇海景小区1幢104、202、302室(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惠崇字第0390、0366号)及对被告汪来明、何丽阳提供抵押物即位于惠安县崇武镇海景商贸城17号506室(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惠崇字第1793号)折价、拍卖或变更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三、被告胡桂琴、汪来明、何丽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花蕾美容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胡桂琴对被告泉州市花蕾美容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花蕾美容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98元,由被告泉州市花蕾美容有限公司、胡桂琴、汪来明、何丽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桂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21595991578E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海景街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