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1********5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921民初1990号
案号
(2021)川0921执9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蓬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范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曾海清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2020年8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给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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