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诸军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7********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7民初3318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83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叶艳玲与被告诸军飞就上海市松江区龙马路118弄15号1-2层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日解除; 二、被告诸军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艳玲欠付的物业费1,300.80元及水电费310.75元; 三、被告诸军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艳玲违约金10,000元(已与被告已付租赁保证金10,000元等额相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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