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8********00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126民初2618号
案号
(2021)鄂1126执26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90241.58元、利息5724元(以本金90241.58元为基数,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自2019年9月1日起算至2021年7月31日为6659.08元,以不超过诉讼请求的标的)及后期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顺延至付清之日);二、由被告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物业维修基金、契税共计34094.99元;三、驳回原告湖北信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489元,由被告汪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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