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8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2181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217‰计算,2018年12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3255‰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15532.8元)。二、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杰、李建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建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23688195802F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陈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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