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5********0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125民初3337号
案号
(2021)鄂1125执17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汪旭与王德友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的《工程转让承包合同》无效;二、汪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侯利华、王雅、王贤、王天桥返还转让费284797.52元;三、汪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侯利华、王雅、王贤、王天桥支付工程价款573608.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应付工程价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四、驳回侯利华、王雅、王贤、王天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95元,减半收取9747.50元,由侯利华、王雅、王贤、王天桥负担4623元,由汪旭负担5124.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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