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823********00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2823民初1220号、(2021)云28民终57号
案号
(2021)云2823执7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勐腊县人民法院、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一、被告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车富、杨周定金250000元,并支付以定金250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车富、杨周交通费760元、文印费18元、律师费20000元,共计20778元;三、驳回原告车富、杨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2元,由原告车富、杨周负担1438元,被告唐军负担5074元。(二审)一、唐军应向车富、杨周返还定金25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000元、交通费760元、文印费18元、律师费20000元、一审诉讼费5074元,以上合计285852元;二、上述款项唐军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30000元,剩余155852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三、唐军任何一期逾期或不足额支付,车富、杨周均有权向勐腊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唐军还应承担75000元违约金;四、车富、杨周放弃对沙林军的诉讼权利;五、一审案件受理费6512元,车富、杨周负担1438元,唐军负担5074元(唐军负担部分已在本协议第一条款中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512元,减半收取3256元,由唐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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