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125********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7101民初21号
案号
(2021)云7101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杨文兵、艾波共同欠付原告张继光运输费115325元;二、被告杨文兵、艾波自愿承诺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张继光支付运输费12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张继光支付运输费15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张继光支付运输费3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张继光支付运输费58325元。(原告收款账户:户名张继光,账号6230580000210481912,开户行平安银行昆明西山支行);三、若被告杨文兵、艾波任何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期限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张继光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被告杨文兵、艾波负担;原、被告一致同意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文兵、艾波于2020年5月31日前随第一期款项向原告张继光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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