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3********2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04民初4674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18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曾超应偿还原告夏将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曾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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