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2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04民初4674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1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曾超应偿还原告夏将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判决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曾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