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1********0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106民初4256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3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115055.71元;二、被告温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截止2020年9月7日的利息13569.11元、罚息21177.71元,共计34746.82元;三、被告温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5055.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8元、保全费1104元,共计2422元,由被告温建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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