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5********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2633号
案号
(2021)粤03执3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860299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400万元及违约金(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被告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被告许伟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895万元为限,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410元,保全费5000,由被告深圳合样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众志合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合华同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伟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粵03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0页第二行许伟作为合华汇智企业认缴2895万元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补正为许伟作为合华汇智企业认缴2985万元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第20页第十六行其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2895万元范围内对合华汇智企业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正为其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2985万元范围内对合华汇智企业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22页被告许伟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895万元为限,就被告深圳台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正为被告许伟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985万元为限,就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粤03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2页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400万元及违约金(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补正为被告深圳合华汇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维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400万元及违约金(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5月15日起计算至相应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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