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一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03********0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02民初5700号 |
案号 |
(2021)鲁0202执34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5700号判决书判决结案,判令被申请人张一华和李征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刘翠华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0322元,保全费3781元,公告费1350元,共计14103元,由被申请人张一华和李征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