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1********2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902民初4271号
案号
(2021)赣0902执46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曾锋、吴爱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青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项人民币482101.6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尚欠垫付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西青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曾锋、吴爱红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宜春市秀江中路29号5号楼17层2007室房屋按照垫付款的份额(482101.66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8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人民币14408元,由被告曾锋、吴爱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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