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321********17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陕0721民初1072号
案号
(2021)陕0703执恢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付建红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借款本金41916.22元、利息4188.17元,本息合计46104.3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13日之后的利息续计。)二、被告焦江伟、唐刚娃对被告付建红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焦江伟、唐刚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付建红追偿。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2.00元,减半收取476.00元,由被告付建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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