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2********86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6民初1666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53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亿通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张文支付应退款项109,8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退还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亿通公司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成都亿通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张文支付律师费9,000元;三、被告吕嘉成、李红梅对成都亿通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吕嘉成、李红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亿通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王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亿通公司、吕嘉成、李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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