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81********2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81民初756号 |
案号 |
(2021)川0681执1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安翠各项损失共计117942.6元;二、驳回原告刘安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被告黄华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发送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交清。(此款原告已垫交,原告同意在执行中由被告一并向其支付。)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