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526********0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1025民初365号
案号
(2021)陕1025执7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荣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96959元及利息(利息以96959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陕西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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