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4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5民初2332号 |
案号 |
(2021)鄂1125执1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威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双宝、潘献明工程款4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133.33(以4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以后顺延)元,共计405133.33元;二、驳回原告谢双宝、潘献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鲁威负担,亦于上述期限内一并付给原告谢双宝、潘献明。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