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5********4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125民初2332号
案号
(2021)鄂1125执1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浠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威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双宝、潘献明工程款4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133.33(以4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以后顺延)元,共计405133.33元;二、驳回原告谢双宝、潘献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鲁威负担,亦于上述期限内一并付给原告谢双宝、潘献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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