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001********2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4003民初1496号
案号
(2021)新4003执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奎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一、被告窦艳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奎屯普天果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偿资金22万元,利息(以代偿资金2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29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年利率5.85%为限);二、被告王彬洁、陈闫、薛燕、张海山、付甜甜对被告窦艳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彬洁、陈闫、薛燕、张海山、付甜甜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窦艳花追偿;三、驳回原告奎屯普天果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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