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井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801********2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兵1001民初536号
案号
(2021)兵1001执恢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井海涛、井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马国云偿还借款200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传军、曾志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马国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井海涛、井海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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