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晋毅博纳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D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3670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4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大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1220000元、利息108511.83元及截止2020年4月26日的罚息275699.67元、复利31148.59元,共计1635360.09元;二、被告太原市大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本金1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5%计算的罚息及以逾期利息108511.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65%计算的复利;三、被告太原市大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0元、公告费260元;四、被告山西晋毅博纳商贸有限公司、谈发毅对上述债务及本案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款项,承担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太原市大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8元,由被告太原市大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MA0HBED117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万豪商务楼6层602、603、604、605室(入驻太原权汇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201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