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欢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7********1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04民初4123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19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韦欢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000元,并支付利息9873.6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速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欢琴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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