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2********3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3民初5317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3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裕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蓉江支行借款本金437792.45元及至2020年12月9日的利息29401.92元、罚息13201.03元,并从2020年12月10日起以437792.4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伍丹峰、刘莉玲、邬红刚对本判决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裕荣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蓉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0元,由被告赣州市南康区裕荣家具有限公司、伍丹峰、刘莉玲、邬红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时间 |
2021-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