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3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1508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37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8年8月13日的贷款本金812915.48元、利息25369.36元、罚息28448.08元、复息1353.04元,共计868085.96元以及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冯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按应偿付本息总额的5%计算的律师费;三、被告杜玲对被告冯志刚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1元,保全费4860元,共计17341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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