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雄继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3********23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03民初6372号 | 
| 案号 | (2021)川0703执415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雄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熊云支付欠款1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1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欠款,上述利息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68元,由被告张雄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