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景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0********2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491民初1773号
案号
(2021)京0491执2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互联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范景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截止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借款本金35892.3元、逾期利息49.03元、逾期罚息414元、逾期复利0.57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35892.3元为基数,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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