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3********0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26民初1184、1191、1206、1238、1257、1366、1368、13
案号
(2021)川0626执1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传祺ga42018款1.3t手自一体200t豪华版、车牌号为苏k091pk、车架号为lmwfa1g55j1019815的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宣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6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98.56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76,900元);案件受理费861元,由被告宣有红负担;一、被告李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2016款荣威rx520t两驱自动旗舰版、车牌号为豫c618em、车架号为lsja24u32hs124585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李广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04.98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58,900元);案件受理费636元,由被告李广明负担。一、被告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本田凌派2017款1.8无级舒适特装版、车牌号为云f1031h、车架号为lhggj7649j8027477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91.99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98,800.00元);案件受理费1204.00元,由被告董杰负担。一、被告郑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大众速腾2018款1.6手自一体舒适型、车牌号为陕ar9j03、车架号为lfv2a21k4j4201128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郑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98.56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117,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26.00元,由被告郑小刚负担。一、被告周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2017款途观l330tsi自动两驱豪华版、车牌号为冀az66l6、车架号为lsvuc60t8h2017406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周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84.04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162,100.00元);_x005f_x005f_x000c_案件受理费1771.00元,由被告周立军负担。一、被告韩新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2016款卡罗拉双擎1.8lcvt领先版、车牌号为辽a7t85q、车架号为lfma180c4h0062472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韩新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18.29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97,7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1.00元,由被告韩新林负担。一、被告吴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2017款锐腾20t自动豪华版车牌号为云a181bs.车架号为lsja24u30js048872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吴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98.56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74,400.00元);案件受理费830.00元,由被告吴云龙负担。一、被告杨利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起亚kxcross2017款1.4手自一体gls、车牌号为陕k806a9.车架号为ljdyaa190j0059925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杨利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72.26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74,700.00元);案件受理费834.00元,由被告杨利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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