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红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228********3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821民初2019号
案号
(2021)鄂0821执恢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汉川东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京山永鑫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石料款3141082.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鲁向东、吴红星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汉川东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汉川东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29元,减半收取计16364.5元,由京山永鑫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5元,汉川东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鲁向东、吴红星共同负担15859.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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