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3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626民初60、88、91号 |
案号 |
(2021)川0626执1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2018款缤智1.5lcvt两驱舒适型,车牌号为鄂a7s5c9.车架号为lhgru184xj8016742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28.15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9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鲁华负担。一、被告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马自达cx-42018款2.0手自一体两驱蓝天活力版车牌号为辽bn09f1.车架号为lfpm4ape4k1a41048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49.52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136,600.00元);案件受理费1516.00元,由被告吴娟负担。一、被告童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2018款蒙迪欧ecoboostl80时尚型车牌号为粤e617z0.车架号为lvshffal0jf727024的小型轿车一辆;_x000c_二、被告童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11.72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140,9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9.00元,由被告童珊负担。""一、被告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2018款缤智1.5lcvt两驱舒适型,车牌号为鄂a7s5c9.车架号为lhgru184xj8016742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28.15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9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鲁华负担。一、被告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马自达cx-42018款2.0手自一体两驱蓝天活力版车牌号为辽bn09f1.车架号为lfpm4ape4k1a41048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49.52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136,600.00元);案件受理费1516.00元,由被告吴娟负担。一、被告童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2018款蒙迪欧ecoboostl80时尚型车牌号为粤e617z0.车架号为lvshffal0jf727024的小型轿车一辆;_x000c_二、被告童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11.72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140,9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9.00元,由被告童珊负担。"1.5lcvt两驱舒适型,车牌号为鄂a7s5c9.车架号为lhgru184xj8016742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鲁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28.15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9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鲁华负担。一、被告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马自达cx-42018款2.0手自一体两驱蓝天活力版车牌号为辽bn09f1.车架号为lfpm4ape4k1a41048的小型轿车一辆;二、被告吴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49.52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136,600.00元);案件受理费1516.00元,由被告吴娟负担。一、被告童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车型号为2018款蒙迪欧ecoboostl80时尚型车牌号为粤e617z0.车架号为lvshffal0jf727024的小型轿车一辆;_x000c_二、被告童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以每天111.72元为标准进行计算,合计不得超过140,9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9.00元,由被告童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