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28********44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526民初361号
案号
(2021)鄂0526执3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湖北域之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1561.31元,并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二、限被告湖北域之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支付原告湖北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1466.67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三、限被告湖北域之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5182.22元,并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四、限被告湖北域之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1466.67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五、限被告湖北域之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5182.22元,并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六、限被告湖北域之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601920元,并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七、被告秭归县亿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耀东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鼎大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昊大宸达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昇缔珉创化工有限公司、长阳圣昌矿业有限公司、长阳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田珊、向大勇、李登科、覃冠玉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限被告湖北域之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376200元,并从2020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九、被告田珊对第八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原告湖北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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