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泽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622********1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104民初1325号 |
案号 |
(2021)内0104执1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泽兵、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宝礼借款人民币152000元及利息65907元(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原告陈宝礼负担5019元,被告王泽兵、李平负担38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