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泽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622********1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104民初1325号
案号
(2021)内0104执1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泽兵、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宝礼借款人民币152000元及利息65907元(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2020年5月6日期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原告陈宝礼负担5019元,被告王泽兵、李平负担382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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