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4********0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4民初6486号 |
案号 |
(2021)桂0204执2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潘高峰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尚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45537.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10日尚欠的利息人民币15814.19元,分期手续费人民币44209.8元,违约金(滞纳金)人民币65372.81元,2020年8月10日之后至上述透支欠款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照上述的《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之有关约定执行。三、被告潘高峰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案件受理费692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75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高峰负担并迳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