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4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6849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9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1000144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逾期未付租金124837.6元、提前到期租金本金236263.68元、截至2019年8月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785.74元、违约金7087.91元、车辆名义转让价款100元;二、被告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1000144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61101.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0%标准计算);三、被告叶文辉对被告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文辉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追偿;四、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付清前,租赁车辆(车辆识别代号wma89xzz1hm724080)所有权归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所有,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五、驳回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6元,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深圳市永辉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叶文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文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26678487X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兴华路南107号福兴达物流园A栋4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