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伟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03********3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02民初2929号 |
案号 |
(2021)桂0702执恢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与被告卜伟基、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3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钦州分]行[向阳]支行[2016]年[341]号)予以解除;二、被告卜伟基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8.6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1、截止至2019年2月21日止,利息为3141.79元;2、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还清债务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信购]字[钦州分]行[向阳]支行[2016]年[341]号)规定计付);三、被告钦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被告卜伟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2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承担100元,被告卜伟基、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20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