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0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1531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1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卫、韩雪、河北蕾兹万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2199763.90元、罚息92153.73元,以及自2017年7月25日至借款偿清为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准予拍卖、变卖被告吴光临位于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南大街20号3-3-2号房产、被告韩燕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陵铁胡同5号院7-2-6号房产、被告陈俊玲位于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小区7-2-9号房产、被告河北蕾兹万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三台机器设备(肥乡县工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编号:1304282016030001-1),以上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上述债权;三、被告李志军、孟献德对被告李志卫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高峰对被告李志卫上述债务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35元,由被告李志卫、吴光临、韩雪、河北蕾兹万印刷有限公司、韩燕、孟献德、李志军、陈俊玲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