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1民初848号
案号
(2021)赣0121执1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0000元、截止2021年1月5日的利息、罚息145153.23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后期利息、罚息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被告江西钛中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寅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玉秀、喻志斌、喻美娟、喻超、胡小娥、刘正秀、刘建新、胡华丽、胡清华、肖火根对被告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钛中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寅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玉秀、喻志斌、喻美娟、喻超、胡小娥、刘正秀、刘建新、胡华丽、胡清华、肖火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有权就被告喻美娟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1299号澄湖国际商业街住宅区11栋二单元40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19)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38289号]、有权对被告刘建新、胡华丽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36号3栋三单元302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19)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38344号]、有权对被告彭小平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36号2栋一单元50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19)南昌县****]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被告喻美娟、刘建新、胡华丽、彭小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516元由被告江西德坤投资有限公司、江西钛中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寅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玉秀、喻志斌、喻美娟、喻超、胡小娥、刘正秀、刘建新、胡华丽、胡清华、肖火根、彭小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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