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4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1179号 |
案号 |
(2021)赣0702执4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9377.26元;二、由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支付截止至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580.52元;三、由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支付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33332.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7888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17210.2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59385.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5937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