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21********0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801民特706号 |
案号 |
(2021)云2801执3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混凝土款项金额为1050000元(壹佰零伍万元),贾波因作为连带担保人连带承担该笔混凝土款项,现尚欠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050000元(壹佰零伍万元)。二、经双方同意,贾波将上述欠款1050000元(壹佰零伍万元)分11期偿还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具体偿还计划如下:第一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伍万元);第二期于2021年1月31日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第三期于2021年2月28日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第四期于2021年3月30日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第五期于2021年4月30日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第六期于2021年5月30日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第七期于2021年6月30日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第八期于2021年7月30日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第九期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第十期于2021年9月30日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第十一期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00000元(壹拾万元)。三、贾波应按照协议如期将混凝土款转到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指定的普洱市思茅区农村信用社振兴信用社账号内(账号为:4400002236484012)。四、如以上任何一期贾波未按期足额支付,则云南金鹿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及逾期利息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利息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lpr)四倍计算自付清全部混凝款项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