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3********3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602民初4679号 |
案号 |
(2021)川1602执恢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刘祖辉、郭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牟代坤返还借款65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牟代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0元,由被告刘祖辉、郭英共同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