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5********14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112民初2038号 |
案号 |
(2021)闽0112执3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桂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款本金99997.86元及利息(计至2021年4月9日结欠的利息为4799.89元,之后至还清透支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400%计付)。二、刘桂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3.5元,减半收取计1221.75元,由刘桂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