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强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5********1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6民终1号 |
案号 |
(2021)川1621执1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贤川、杨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松山及李安琼109.123万元、文俊105.9135万元、李学兰52.95675万元、齐祥泽52.95675万元、陈虎林211.827万元、舒涛117.9万元、何维9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上述全部款项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贵州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37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8766元,由被告刘贤川、杨强文、贵州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履行时由三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687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