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1********1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04民初2047号
案号
(2021)豫0204执13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南兴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借款本息3420097.52元及逾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罚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原、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据实结算);二、被告开封市金城面业有限公司、被告朱成亮、被告徐爱兰、被告朱凯、被告任化国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61元,减半收取1708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兴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开封市金城面业有限公司、朱成亮、徐爱兰、朱凯、任化国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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