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峨眉山市祥丰商贸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1********35X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2民初1987号 | 
| 案号 | (2021)苏1182执155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峨眉山市祥丰商贸有限公司、罗开敏应共同支付原告扬中市彩凤玻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220000元及违约金11000元,合计23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峨眉山市祥丰商贸有限公司、罗开敏应共同支付原告扬中市彩凤玻纤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5三、驳回原告扬中市彩凤玻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6元,减半收取2533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03元,由被告峨眉山市祥丰商贸有限公司、罗开敏负担。案件受理费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时间 | 2021-12-0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8132708535XQ | 
| 登记机关 |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峨眉山市胜利镇回龙街7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