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雍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03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1民初3258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2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雍小平、赵玉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任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73369.86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雍小平、赵玉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任芸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62822.13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时止);三、原告任芸对被告雍小平、赵玉群所有的郫房他证他权字第52331-2号(安靖镇正义路998号2栋3单元9楼901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雍小平、赵玉群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债务时,原告任芸可申请人民法院对郫房他证他权字第52331-2号项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在清偿前顺位抵押权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任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05元,由被告雍小平、赵玉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